摘要

2013年《公司法》将资本制度改为认缴制,此举大大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也强化了股东意思自治。然而任何一项改革都需支付一定的成本,随着近几年实践中涌现出的许多诉讼,认缴制的弊端渐渐显现。由于法律未强制规定缴费期限,股东缴费期间畸长,有的甚至达百年之久,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且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和安全,这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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