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交机器人是由算法生成,能够模仿人类用户行为,通过改变社交网络节点之间的信息传输方式,诱发特定言论在目标受众中的病毒式扩散,借此操控网络舆情的人工智能账号集群。社交机器人的信息表达应归属于个人意见表达的范畴,相关内容存在法律边界的限制。社交机器人的应用失范与国家安全治理紧密关联,应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相关法律规制的理念指引,强调“总体统筹”和“系统整合”的思维范式,彰显新发展阶段的中国特色的人民性。在具体路径选择上,首先应围绕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完善相关网络法律体系;其次要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强化对算法的过程性监督,建立国家情报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最后需打造多利益攸关方的协同共治新格局。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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