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沈某。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申请人诉称:我于2014年1月应聘到某餐饮公司工作,签订4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被安排到餐饮公司下属分公司任部门经理。2020年10月,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遭到拒绝,因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终止,不再有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8年2月开始在公司下属分公司任部门经理,分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并领取工资,享受社会保险,与被申请人无关,因此,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