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主体具有伦理性特征。动物“创作”成果仅具有作品的形式,并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动物与人相似,具有一定的意志,但其不是法律主体,不是著作权主体。动物“创作”成果的出版或利用以权属明确为前提。动物“创作”成果的归属应考虑到人与动物关系的复杂性,单纯归投资人享有并不妥当。根据法律和法理,动物“创作”成果的归属应分为三种类型加以处理才能较好地实现利益平衡。人工智能同样并非法律主体,当其构成人创作的工具时,其生成物可能构成作品,适用著作权规则;其他情形则不产生著作权,其利益归属适用孳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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