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个人认为,《海商法》需要修改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1、自身的立法缺陷。一方面表现为有些制度与实际脱节对业务开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借鉴《汉堡规则》而设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另一方面表现为立法空白(比如对于国内沿海运输的排除适用等);2、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规定包括立法理念也需要与时俱进。最明显的是《海商法》以"家长"心态对于合同缔约自由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当

  • 单位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