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在我国不断深化,对我国境内公司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法务为主体,但缺乏针对性和相对独立性。在合规制度框架内,应该设立首席合规官,形成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的稳定三角结构。在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并根据公司规模、业务范围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将合规官制度嵌入新型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可行性及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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