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刑法应尽可能保持稳定;但是,从法律的社会功能考虑,刑法的变更却不可避免。从立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看,刑法的变更主要有补充性变更、减缩性变更和优化性变更。经由刑法的变更,刑法规范的欠缺可以得到弥补,司法实践中的某些经验可以被汲取到立法之中,从而使刑法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当然,刑法的变更如果太过频繁,将损害刑法的确定性,不利于规范权威的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