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后民法典时代,讨论家事程序法制定时首先应当回答它对于民法典有何意义这一基础性问题。民事程序法的重要作用在于规制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公权力介入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连接点,它是透视家事程序法与民法典关系的重要线索。在民法典体系化上,家事程序法具有避免民法典去体系化、厘清不同性质规范边界的作用;在民法典中公权力介入的配置上,家事程序法具有厘清民法典公权力性质和创设符合民法规范目的的介入方式的意义;在公权力介入程序化上,家事程序法有以介入的功能为依据构造共有的程序要素、将公益性内化于程序以及以妥当的程序推进实体问题简便化处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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