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制度,为人民的生活居住权提供了更周全的保障。但在企业破产领域,因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及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居住权制度在债权性质认定、优先购买权、管理人职权等方面存在一些适用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尽快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以解决居住权制度在企业破产领域的适用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办理破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