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研自由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科研自由的实现。我国的科研经费给付既包括普遍保障科研自由的基础性给付,也包括对某些科研活动的鼓励性给付。基础性给付的义务来源是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鼓励性给付的义务来源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任务。宪法对前者的立法要求高于后者,应当注意二者的立法形成区别。立法机关应当亲自对科研经费给付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不得空白授权行政机关代为立法。行政机关和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者,应当在程序和组织上为科研经费给付和科研权利主体提供保障。经由适当的程序和组织,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效率原则,并促进科研自由主体的权利实现。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