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家事调解程序前置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对其适用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性。我国要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必须基于"程序相称"和"调审分离"诉讼理论,设立相互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诉讼程序),并且明确规定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家事审判程序。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立法设计包括:界定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和属性;明确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法律地位;完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制度,理顺其与家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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