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变"改革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单一的治理主体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社会治理需要。进一步培育新的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并通过协商机制参与决策,能提高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民主性与合法性程度;优化农村社会多元主体的治理结构,构建"耦合——协商"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有助于增强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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