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近年来体外胚胎纠纷裁判文书为对象,探讨体外胚胎的问题由来、权利构成等问题。主张体外胚胎既包含人格权、身份权,也兼具"物"的属性。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以"人"的视角,还是以"物"的视角,体外胚胎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构造中都能获得有效保护,但在保护模式上尚需强化、细化具体条件和相关程序。进而提出以人格权编为主的人格权一体保护模式,辅之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依据的侵权法保护,以第996条为依据的合同法保护三种模式,力求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及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于确证民事权利的同时,为司法裁判提供有益的适法参考和进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