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是维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强效算法权利,其具有权利内涵丰富、行权体系复杂的特点。作为规制算法的先行者,欧盟和美国都对此项约束权作出制度回应,欧盟率先进行确权并从个人数据保护为中心的理念出发建构治理框架,而美国则结合其自由主义传统采算法违规规制为要义的治理模式,两者各有利弊。我国在算法治理领域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此项约束权正通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电子商务法》等各法律领域规定分治的模式搭建行权监管机制,但在法治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资源不敷、治理体系不健全等缺陷。为实现更高效算法治理,我国需借鉴欧美之策,建构精准化规制、系统性监管的数据主体行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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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