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为了着重突出对生态环境的刑事保护,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在刑罚适用上,对环境生态犯罪的处罚遵循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的原则,根据具体罪行罪状来决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最终配置。但是,目前几乎所有涉及罚金刑的刑事判决,均无法回避执行难这一痼疾,从而使得其刑罚效果大打折扣。采取何种执行方式以有效应对罚金刑执行难,维护环境生态犯罪刑事规制的效率与权威,是我们在刑罚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必须直面的一个现实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