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越秀区榨粉街65-75号、79号、81号、54-72号、40号之四之五;碧兴里1-17号、9号之一、11号之一至之三、13号之一至之四等地段范围围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5年4月16日至2006年4月16日前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中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拆迁人)委托广州市力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拆迁。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

  • 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