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社会基础、政治价值和治理模式都发生了变化。传统行政法赖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与之有较大不同,致使传统行政法表现出与法治体系不能有效衔接、调控功能疲软、凸显行政封闭、与公众诉求脱节等时代滞后性。行政法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契合新的时代精神,契合化解新的社会矛盾的需要。而行政法在契合新的时代精神时,首先要对它的体系结构在传统基础上进行新的构造。由于新时代对我国行政法体系在功能定位、制度构型、法典形式以及规范构成等方面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为此,行政法体系的构造应追求独立价值、行政法体系规范能够自洽、行政法体系具有环境适应性、行政法体系应当全面开放。基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形成缺失理性认知、顶层设计和概念系统的考量,要形成和打造新时代的行政法体系还应在法治技术上有所重视。行政法体系新的顶层设计、行政法体系回应社会矛盾、行政法体系契合给付和自治精神以及行政法体系承上启下构型等都是构造新时代行政法体系的技术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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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