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被动栖息地化是当下实施严格生态保护举措的重要一环,然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意味着被栖息地化的农地的部分甚至全部经济价值受到了限制。根据受到财产权限制的程度大小和利用方式的不同,将农地进行类型化处理,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三种。对较为常见于农地被栖息地化情形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分别进行利益衡量的理论考察,即建立以农民私益和土地本身承载的公益、被动栖息地化后产生的征收公益、补偿制度所体现出的替代性公益为要素的利益衡量理论框架。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明确价值位阶,建立评判标准,阐述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作出农地被动栖息地化可能构成管制性征收的结论。基于新《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在征收补偿方面的变化,讨论农地被动栖息地化过程中,作为替代性公益要素的补偿问题下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