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研究,存在坚持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盈余分配观与实用主义的盈余分配观两种观点。梳理并反思二者论争的三个焦点可以发现,"坚持本质规定性"的理路虽然符合合作社的价值理念和组织目标,但在中国面临现实困境;实用主义盈余分配观有坚实的现实基础,但也容易偏离合作社的本质。应坚持合作社本质规定性,将惠顾返还原则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制度底线。未来合作社法应针对成员异质性引致的分配失范现象,从合作社成员资格制度和具体分配规则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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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太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