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价值越发凸显,相比于不法侵害,服务提供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更为隐秘。用户的在线行为需要经过互联网的三个层级,而每一个层级都具有单独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能力。隐私协议的内容决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但"同意或离开"规则和"点击即同意"方式使用户对隐私协议的条款不具有协商能力。联通、小米和微信的隐私协议均使用户对个人信息丧失控制,用户同意后个人信息难以得到保护。仅依靠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应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方式确立隐私协议的形式和必需的内容,将透明度与日常报告结合,通过公私并行的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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