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过程中,《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重要的规范依据,有必要加强对它的法教义学研究。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地位,理论上存在单一条件说和双重条件说之争。从逻辑基础、法理依据和司法效果三个角度展开分析,应当反对单一条件说,支持双重条件说。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内涵,理论上既有的必需说、基本适应说和折衷说混淆了研究对象,并且滞后于刑事立法的发展。应当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拆成"必要限度"和"明显超过"分别加以理解。其中,"必要限度"是指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是指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危险比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危险至少高出一个档次,并且,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视角,应当采用情境论的立场,以防卫人的实际能力作为能力标准,并且以防卫人在行为时实际获取的信息以及当时本来应当能够获取的信息作为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