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物作为人类发展中的重要历史符号和文化遗产,具有公益属性。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对私人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施以限制,但这种限制须符合一定的限度,否则就构成对私人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类似征收的剥夺。准征收理论可为我国私人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限制的法治完善提供镜鉴。我国私人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限制的法律实践造成了私人利益的特别牺牲,具备了准征收的实际效果,缺乏公正补偿的限制既不符合公正价值理念,亦不利于私人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亟待正面回应私人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公法限制引发的准征收问题,探索建立私人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公法限制的补偿制度,确立公平无差别的补偿理念,明确补偿范围与标准,建立金钱补偿为主的多样化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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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水利水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