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该制度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良性竞争,但是滥用该制度则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检索了江苏省2014年至2018年间争议焦点为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案例,其中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案例共有42个,未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案例共有16个。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能否调整、如何调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未能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