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终身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它发展到今天与刑罚人道化息息相关。死刑的废除并非它成立的自然依据,它的正当化恰在于它可以满足不同的刑罚目的要求。立法者对它的构造也经过宪法法院周密的审查,从而让其合宪性不再产生争议。它今天所具有的假释规定,是合宪性争论为刑法完善带来的一个附随后果,是对"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宪法要求的严格落实。假释条件之一"特别严重的罪责不要求继续执行",创造性地让罪责程度在绝对刑的执行上得到了考虑与反映。假释后的考验内容和附随条件的设定,充分考虑了犯罪人个体情况,具有一定的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