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地方政府具有上传下达的双重属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具有管理地方性事务和执行中央、上级政府命令的职责。这种独特的分权体制被认为是奠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基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更倾向于落实省级政策,同时对地方性事务予以了一定回应。但是,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受财政因素的影响更大,人口、地理因素的影响非常有限,规范性文件制定受到的经济激励较为明显。此外,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并没有制定更少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并没有替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显然,单纯指望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难以抑制地方政府制定红头文件的冲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