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对于徇私舞弊的规定罪名众多,法条关系庞杂,功能定位不一,理论分歧与司法适用问题突出,尤其是涉及一罪与数罪问题、量刑上的重复评价和轻重倒置问题,难以通过解释的方法加以解决。从徇私舞弊的性质出发,将徇私舞弊明确为滥用职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合理性。这就要求在立法上,徇私舞弊不能作为定罪情节设置特别法条,而必须依附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规定,否则"从重处罚"就会失去参照的基础,从而异化为"加重处罚"。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徇私舞弊及渎职犯罪进行体系性的立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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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