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借鉴了美国证券法从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与发行人特殊关系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将合格投资者视为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同时,又结合实务做出补充性设计,以弥补美国证券法《D条例》下"合格投资者"的假设缺陷以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客观化认证标准所造成的制度弹性缺乏等不足,并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安排进行系统性构建,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