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下,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引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有利于弥补既有规制模式之不足,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共利益极有裨益。但是,检视相应制度规范和实践案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起诉顺位错乱、起诉主体单一、赔偿责任适用混乱之问题。要以法律解释与制度供给为进路,确立“社会组织优先、检察机关后备”的起诉顺位、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明确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之合法性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作出严格限制规定,以期制度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