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可证立性"概念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某种意义上这一概念又是晦暗不明的,加之学界在讨论商谈伦理学时对之不加辨明就草率使用,这造成了片面的诠释。对此概念加以辨析、明确其逻辑,从而有效诠证哈贝马斯的道德认知主义立场以及在此基础上追求道德普遍性之理论旨趣乃是不可或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