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自始是以重刑为存在形式的附加刑,与罚金刑同属于财产刑。它的适用具有重刑的表征和作用,这一点从理论、刑罚体系、个罪的刑罚配置及适用理由等方面都充分得以表现。作为一种重刑的刑罚方式发展至今,值得考究的是,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其重刑的刑罚机能和立法初衷已经不再,没收财产刑面临着执行困境,几乎沦为了变相的罚金刑。在学术界,存在着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争论,围绕着没收财产刑与刑法谦抑性等刑法原则和刑罚轻缓化等刑罚理念相违背的现实矛盾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率和执结率低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在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都是附加刑、财产刑,但通过调查研究,司法实践中关于没收财产刑,法院判决多是针对金钱而非实物性质的财产,对于实物财产的执行率几乎为零,这导致在实质上,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没什么区别,陷入了变相的罚金刑危机之中,而且在刑罚效果上,罚金刑的功能要比没收财产刑强大很多。所以本文主张废除没收财产刑,代之采取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来完成兼顾刑罚体系之完整性和科学性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