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野生动物,由于人类对其价值的开发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故其权利与责任的归属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关键作用。本文提出,应根据人均牧场占有面积和法律制度而采取不同的产权制度,通过最大化野生动物的价值来提高其土地利用属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