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争取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其中,加强“双碳”立法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路径。然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存在缺位,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系统立法的欠缺、碳排放执法监管法律机制的缺乏、应对气候变化司法救济机制的不足等。因此,我国应加强“双碳”立法工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碳”立法模式;“双碳”立法理念应包括环境义务、环境公平与正义、环境权理念、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等;“双碳”法律制度可以包括“双碳”规划制度、碳定价制度、碳汇与CCUS制度、能源制度、碳排放执法监管制度、涉碳司法救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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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