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使用视听作品保护电子游戏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但刑法的谦抑性以及罪刑法定等原则要求在我们刑事案件中认定电子游戏为视听作品时必须遵循以画面的表达为评价中心的形式主义进路,考察电子游戏动态画面的独创性、可复制性、连续性等特征,以此确定其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视听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