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田永案”基于法律授权条款确立了我国高校“授权组织”地位,但从判例发展来看这种“授权”理论会引发行政权扩张的风险,并延伸至实践,引发高校行为定性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第3款的分类规定及被授权组织主体要素之差异性表明,高校所授之“权”是与传统“高权”相对的“特殊权利”,这是授权的“权利要素”;高校行政诉讼被告规则同时具有“程序要素”层面意涵。授权在“权利要素”和“程序要素”方面的双层法治结构,为高校授权理论提供了一种符合大学自主性发展规律的法释义框架。该解释方案可通过指导案例发挥其应用价值,并作为推进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分类改革的支撑学说,助力整个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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