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程度与证明系司法认定的核心问题。《昆明会议纪要》既对典型犯罪行为的“明知”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又专门列明了“明知”的证明规则,呈现贯彻刑事一体化理念、契合刑事政策与情势变迁、贴合学理和实践争点等现实特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可以聚焦于行为对象、特定事实、共同犯罪三类,其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对行为性质、结果和因果关系的认识。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程度应当着眼于“明知必然”与“明知可能”两种,并区别于“应当知道”“可能知道”及“推定知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应当重视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强调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并以法定基础事实的证成为核心合理运用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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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