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涉商标侵权案件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中均建构了“商标权人通知→电商平台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内卖家反通知→电商平台转反通知/终止必要措施”的义务规则,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中的注意义务类型。在司法判例中对平台经营者商标侵权注意义务的认定存在“转通知”是否为必要措施、通知内容有效性的认定、法定“必要措施”的类型模糊等分歧,通过细化商标侵权中“通知、反通知”的有效要件,将“转通知”作为法定的最低注意义务,平台事后审查义务采纳“高度盖然性标准”,在智能识别、数字算法的发展下区别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等完善建议,以期对实践中电商平台经营者商标侵权注意义务的认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