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在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中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确,致使其设立宗旨未能充分实现。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组织中的一类,与完全由社会力量设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不同,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设立主体、设立目的和宗旨、财产来源、治理结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等方面。从法人分类来审视消费者协会,应将其界定为非政府性质的公法人,并且应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定机构来确定其法律属性,这不仅能正本清源,而且是对法定机构的规范作出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