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面临的安全与法律风险愈发凸显。基于法益保护有效性及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引入刑事合规治理网络平台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网络平台刑事合规具有从刑事实体和程序法层面给予减、免刑责以及不起诉、暂缓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的激励功能,亦可构建能够判定主观间接故意、过失以及客观不作为犯罪的归责功能,因而能在网络平台风险内控、犯罪预防与刑责规避中发挥重要作用。网络平台刑事合规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现有罪名和基本框架,由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外部安全预警、第三方监督机制,并和企业规章进行有效衔接。此外,还要引导网络平台构建内部安全风险预警、风险消除和举报监督机制等刑事合规内控制度,具体落实刑法义务,从而形成国家和企业的协同共治,实现对网络平台的风险管控、归责和出罪机能以及对网络犯罪积极的一般预防。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