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二十大确定了我国2035年的总体发展目标,其中包括“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纵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层面。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是我国宪法划分央地国家机构职权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的独特优势。至2022年3月,《地方组织法》经历了六次修改,未来的国家纵向治理现代化必须继续借助立法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制度体系。宪法地方制度条款的立法实施具有多种类型,其中蕴含着宪法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强化两个积极性宪法释义的适应性,充分发挥立法的制度形成功能,并推进相关的宪法审查,有助于铸牢国家纵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工程,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国家总体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