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逮捕条件的司法实践异化、社会公众认为不捕就是无罪的司法误解、检察人员司法本位主义的根深蒂固导致构罪即捕的司法惯性,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增加了社会对抗,不利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实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必须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证明程序和量化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功能、示范作用,回归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不得不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这一制度“初心”,使刑事诉讼审前非羁押成为常态、羁押变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