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种类型之外,当代中国设立有一批特别类型法院。“特别”,只是意味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这一形式合法性之外的类型,并不意味着没有实质合法性。特别类型法院包括以下三种:工矿法院、农垦法院等历史遗留的行业法院;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后产生的林区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开发区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法院”。对特别类型法院何以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条件下设立进行深描,有利于深度认识当代中国法院设置的制度构成,并为认识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问题提供制度史基础。在相关人员已经转为政法专项编制,对法院机构合法性问题的关注基本消失后,法院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张力逐渐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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