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查核实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刑事检察实践中运行效果亟待改进。以J省T市人民检察院2016—2019年刑事检察实践为例,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此项检察职权的使用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其程序的启动较为随意,调查核实权与退回补充侦查手段出现混同,调查核实处理结果违反比例原则,因而公安机关对调查核实结果的认可率不高。这些问题既源于独立调查核实程序的缺失,也凸显出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对此,检察机关要转变调查核实理念,构建规范的调查核实程序,这不仅关系到调查核实权的顺畅运行,亦关涉侦查监督的质效。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