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自治作为西方发达国家体育法治化的先进成果,对我国的体育发展具有充分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中外体制的巨大差异,特别是宪法体制的区别,以及西方体育自治固有的缺陷,使得西方国家体育自治发展经验无法直接植入中国,而需要进行相应的本土化调试。我国体育自治应当以重视其自主性能力和发挥国家介入在其中的基础性作用作为本土化要义,并通过国家介入体育自治的法定化与体育自治的自主性能力提升等具体路径,来实现体育自治的本土化,推动中国体育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