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91条仅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迟至其成年后开始起算,并未对受害人成年后的诉权设置实体、程序上的限制条件,也未限制其成年前的诉权且不排除其成年前的刑民程序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性侵害行为往往具有高度的民刑同构性,在受害人成年前可归纳为未得到处理、非判决性处理和已判决处理三种类型。由此第191条的适用会面临受害人成年前民刑责任追究的多元情形与成年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对接难题。适用争点的制度本质在于民事权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保护间的平衡、特殊民事权益法定代理的有限性、特定民事请求权在刑事程序的特殊运行模式。具体衔接路径在于,不论受害人成年前如何处理,其成年后依据第191条均可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且指向典型的民事侵权之诉;以典型的民事损害赔偿标准为基础,结合其成年前的处理分情形予以酌减、补充等司法适用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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