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存在交易第三人时,已经交付占有的权利人是否应该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这对于社会稳定、物权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物权意思表示理论为支撑,对交付占有的公示力进行研究,试图明确已交付占有人在此种情况下所享有的物权保护的方式。在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形下,已经交付占有的权利人应该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并且占有此种公示方式也应该得到认可,认可其具有的物权公示效力及占有产生的物权公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