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存在BOT模式、融资租赁、存货三种主流会计处理模式。本文以SX节能公司为例,对上述三种模式展开评析,指出其不合理的地方。最后得出结论,应本着符合目前的税务处理要求且简单、方便的原则,将节能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