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制度是为了维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制定的。我国《保险法》在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危险增加方面法条规定模糊,不确定因素大。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对保证人法定解除权中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增加了几条重要考虑因素,但面临缺少危险实质性增加的规定问题,本文将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行类型化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