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级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需收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对其享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的重要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是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行为,政府的权威性使其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具有强制性和不对称性,且收集的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使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应推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对政府信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