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国际著作权侵权领域,存在着一国实施侵权行为,多国产生侵权后果,导致存在多个被请求保护地法可适用的情况。但是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0条对著作权侵权纠纷只有一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规则存在说理不明的问题。采用效果主义原则,将被请求保护地法解释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更符合学理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对由此而产生的多个准据法可适用的情形,则采用最密切联系方法,从多个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中挑选出单一的准据法适用于网络国际著作权侵权案件,既能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又能实现对著作权的全球性救济,达到著作权地域性原则与国际私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