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种类十分多样,音乐、文字、图片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实现对人工智能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都有必要对其生成之物加以保护。这种生成之物在属性上不能被看作是作品,其本身也不能作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作为权利主体,对其享有所有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专门立法对其进行保护的途径不具有可行性,可以采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

全文